在具体的人员队伍上,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将影响监察资格,且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在需要条件下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等,此类措施或将助力监察自我约束的加强,提升监察过程的公信力。
中新网5月11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GB/T 44012-2024)《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GB/T 44013-2024)《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GB/T 44014-2024)三项新制定的国家标准。
这三项国家标准是适应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健全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有关意见,由应急管理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
本次发布的三项国家标准对避难场所分级分类、场址选择、设计建设、功能分区、设施设备配置、标志标识和管护使用等方面进行统筹规范。其中,《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相关术语,主要解决当前各类标准中术语和名称概念不统一、各地执行差异大等问题。《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标准将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五级避难场所,同时为适应多种分类管理需要,进一步划分为室内型、室外型,综合性、单一性(含特定)和紧急、短期、长期避难场所,主要解决当前各类标准中出现的分级分类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不相适应,以及避难场所应对灾种单一、功能技术指标不统一、规划布局缺乏分级分类指导等问题。《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图形符号、标志型式、标志尺寸,以及标志制作与设置等要求,主要解决标志系统不统一、标志内容不完整、标志制作与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三项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对统筹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全国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全生命周期工作,推动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新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编辑:刘湃】
在不变的大山中,孩子的未来越变越好,空荡的山谷仿佛处处跳跃着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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